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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法定代理人李国全,男,汉族,1977年2月13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夏27楼。负责人毕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144附6号。法定代表人黄成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