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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赵章龙与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章龙,王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315号原告赵章龙,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峻,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毅,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章龙诉被告王毅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赵章龙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章���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毅的起诉,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章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元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