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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小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韩洪瑞与梁道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洪瑞,梁道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小字第6号原告:韩洪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永红,女,汉族。被告:梁道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洪瑞诉被告梁道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洪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洪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洪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