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刑执字第05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旋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5127号罪犯周旋,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人,汉族,本科文化。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2)汝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对被告人周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八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旋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遵守监规,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