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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荣县金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邹登鹏、谢西利、肖雪松、姜晓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659号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西客运站。法定代表人刘必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文韬,男,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系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徐然泐,女,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系该社员工。被告荣县金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龚家坝村。法定代表人邹登鹏。被告邹登鹏,男,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谢西利,女,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肖雪松,男,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姜晓英,女,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荣县金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邹登鹏、谢西利、肖雪松、姜晓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2000.00元,由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