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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25号原告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惠山区钱胡路557号。法定代表人李敬东。被告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丰台区云岗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朱鹏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德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