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区支行与杨人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区支行,杨人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007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区支行。负责人吕奔,行长。被执行人杨人广,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右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人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杨人广所有的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119号B栋2单元303号房屋(房产他项权证号:百房桂百他字第0785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蔡启昌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志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