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立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付立刚与付海追偿权纠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民初字第130号原告:付立刚,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付海,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立刚诉被告付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立刚撤回对被告付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付立刚承担。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卫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