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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石运安与刘云鹏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运安,刘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2000号申请人石运安,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云鹏,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石运安与被执行人刘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3)密民初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执行人刘云鹏赔偿原告石运安鉴定费219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刘云鹏负担1064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云鹏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2015年5月12日,申请人石运安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云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邰大明代理审判员  肖凤特人民陪审员  韩晓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姗姗-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