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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顾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官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顾传波,个体户。被执行人郑中亚,教师。申请执行人顾传波与被执行人郑中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80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如下一、被告郑中亚偿还原告顾传波借款本息合计32000元,自2014年6月1日起,每三个月月末前支付2000元,至付清止。如被告郑中亚未按约履行,则另加付违约金5000元。原告顾传波可就未得款项及违约金5000元一并提前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顾传波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到土地信息被另案查封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官执字第307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路爱祥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李 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