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03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姜军与大连博大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军,大连博大数控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3688号申请执行人:姜军,男。被执行人:大连博大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庄打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春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姜军与被执行人大连博大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4日作出庄劳人仲裁字(2015)第1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545.24元、执行费58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间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款等款,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不执行按照原仲裁裁决书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可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刘文帅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凌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