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寿平与陈庄标、叶诗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寿平,陈庄标,叶诗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473号原告张寿平,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被告陈庄标,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A区。被告叶诗美,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A区。担保人陈大红,女,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马坑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寿平与被告陈庄标、叶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价值8.8万元范围内的被告陈庄标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A区)604室房产(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原告及担保人陈大红以其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C区)6幢13层1305室房产(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及担保人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为保证诉讼保全期间担保标的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对上述担保标的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价值8.8万元范围内的被告陈庄标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A区)604室房产(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价值8.8万元范围内的原告及担保人陈大红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C区)6幢13层1305室房产(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3年,从2015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洁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