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28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太仓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华宇动画(江苏)有限公司、张建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宇动画(江苏)有限公司,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828-3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红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华宇动画(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华。太仓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华宇动画(江苏)有限公司、张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华宇动画(江苏)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支付太仓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5190825.07元,张建华对华宇动画(江苏)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华宇动画(江苏)有限公司并应直接支付太仓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29468元。因华宇动画(江苏)有限公司、张建华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220293.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建华名下位于上海市延安西路688弄7号9E室(与案外人刘燕群、张智灏共同共有)、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77号3幢1906室(至2017年5月16日前不得交易)的房产两套及被执行人华宇动画(江苏)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帕萨特牌小型轿车1辆(下落不明)进行了查封,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8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了申请执行人同意宽限被执行人于2015年年底前将张建华、刘燕群、张智灏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延安西路688弄7号9E室的房产自行寻找买家进行出售,并将所售房款中的100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其余的房款法院不再执行,归其他共有人;剩余部分执行款由双方当事人于上述100万元支付完毕后另行协商等内容。因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商初字第0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宇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