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少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少民初字第24号原告:赵某某,男。法定代理人:赵某甲,系原告赵某某父亲。被告: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素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