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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少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少民初字第24号原告:赵某某,男。法定代理人:赵某甲,系原告赵某某父亲。被告: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素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