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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段茂球、雷秀才与陈冬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417号原告段茂球,男。委托代理人谢扬胜,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秀才,男。被告陈冬平,男。原告段茂球、雷秀才与被告陈冬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兰兰、人民陪审员李小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欧阳江艳担任记录。原告段茂球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扬胜、被告陈冬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雷秀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茂球诉称,原、被告同住神龙路荷花街15、16号商住楼内,为异产毗连房屋的共同使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当时建房时的约定,该栋楼房的屋面、楼梯间都有共同使用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然而被告擅自在共同使用的屋面上搭建房屋两间,而且将其个人的私有家具、各种废料堆放在原告的屋面上,致使共同居住的房屋造成危险隐患。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搬走屋面上的所有重物(杂、泥土)和拆除屋面上的非法建筑;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段茂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用以证实原告的基本情况;2、房产证、公证书,用以证实原告对神龙路荷花街16号1、2、4、5楼享有所有权;3、建房协议书、示意图,用以证实原、被告系异产毗邻关系,被告在共有屋面上建房是非法建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4、照片,用以证实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被告陈冬平对证据1、2、4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质证原、被告就被告建隔热层一事已经法院处理,现原告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雷秀才诉称,被告将楼顶的泥土拖走就行,原告段茂球要求被告陈冬平赔偿损失,如果其确有损失,法院予以支持的话,损失雷秀才不要。原告雷秀才未提供证据。被告陈冬平辩称,因耒阳市政府对临街的墙面、楼顶改造,被告想趁政府施工的吊车在施工时,一并把被告原在楼顶种菜的泥土吊下来,以前吊车在原告那边施工,所以被告的儿子将泥土挑到原告的屋面那边,没想到吊车现在又没施工了,所以泥土才堆放至今,被告愿意将楼面清理干净。被告陈冬平为支持其辩解意见,提供了耒阳市人民法院(2011)耒巡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段茂球出具的收条,用以证实被告在楼顶建隔热层一事已经法院处理。原告段茂球对真实性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据本身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神龙路荷花街15号、16号房屋由杨敏、陆伟、何太平、阳际忠、阳珺共同建造,在建房时,建房人就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屋面及顶棚以上的所有建筑,为15、16号公共使用,今后加层、改建,须相互协商;变卖或过户时,新户主必须按该协议执行。原告段茂球、雷秀才、被告陈冬平均是之后购买所得,并按原建房协议行使各自的所有权。2011年4月,原、被告因被告在楼面上建一隔热层,已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补偿原告段茂球经济损失2600元,并已履行。现因被告陈冬平将杂物、泥土堆放在楼道、楼面,原告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所有权、使用权,从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在楼面堆放杂物泥土,已影响原告的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搬走屋面上的所有重物的诉请,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屋面上的非法建筑的诉请,因该隔热层的框架在原、被告买房时就已存在,之后,双方又经法院调解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该建筑的请求,本院不予审理。原告段茂球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损失的存在,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冬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排除妨碍,搬走屋面上的所有重物、泥土;二、驳回原告段茂球、雷秀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冬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曹 兰 兰人民陪审员 李 小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