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超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超展,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超展,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景治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远乐,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倩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其住所地位于番禺区,故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的房屋为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之一(自编B栋塔楼)3002房,该房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