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与山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山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348号原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2号。法定代表人:史丽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春。原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主体应系王欣宇而非山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山春主体不适格,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龙审 判 员 卑 英 超人民陪审员 杨 美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青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