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黎成兵与欧玉春、彭达琼、姚德清、郭小波、郭显玲、郭显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335-1号申请执行人黎成兵,男,生于1958年1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欧玉春,男,生于1957年6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彭达琼,女,生于1946年5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姚德清,女,生于1976年3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郭小波,男,生于1969年2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郭显玲,女,生于1973年8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郭显伟,男,生于1975年7月9日,汉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达中民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欧玉春、彭达琼、姚德清、郭小波、郭显伟、郭显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成兵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欧玉春、彭达琼、姚德清、郭小波、郭显伟、郭显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欧玉春、彭达琼、姚德清、郭小波、郭显伟、郭显玲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小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汇支行***账户存款21341.64元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郭小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汇支行***账户存款21341.64元扣划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达州农商银行通川支行营业部,账号:***,收款单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桂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