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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伍思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伍思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09号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778号,组织机构代码58429570-2。法定代表人郭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弘、陈世军,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思伟,男,生于1970年10月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伍思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泽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