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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特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特字第58号申请人陈甲。申请人陈甲要求宣告陈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陈乙。被申请人陈乙精神状态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陈乙患有XXX疾病;被鉴定人陈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陈甲为陈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雄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