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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冬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冬梅,刘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68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渑池县。法定代表人陈永安,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冬梅,女,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刘保国,男,197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渑民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