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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春平与张跃辉、赵冬兰、张祥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祥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316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兴化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被告赵某。被告祥某。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兴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赵某、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欲与被告庭外和解而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明华人民陪审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姚永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 凯见习书记员  葛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