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春平与张跃辉、赵冬兰、张祥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祥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316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兴化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被告赵某。被告祥某。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兴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赵某、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欲与被告庭外和解而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明华人民陪审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姚永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 凯见习书记员 葛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