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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与梅宏亮、李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所在地:庄浪县水洛镇滨河南路24号。法定代表人马廷璋。委托代理人王国宁。被执行人梅宏亮。被执行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浪县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内容,向被执行人梅宏亮、李恒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执行,但被执行人梅宏亮、李恒至今仍未自觉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梅宏亮为甘肃省庄浪县郑河学区教师,有工资收入,遂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梅宏亮在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的工资账户,并逐月扣划以执行本案,但因冻结、划拨工资收入执行期限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庄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被执行人梅宏亮偿还申请执行人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息66949.40元及利息(本金50000.00元,利息从2015年5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江林审判员  李江平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