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陆少华与李家乐、覃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289号原告:陆少华,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凤城武安,身份证号为×××0017。委托代理人:卢威达、林瑞文,均为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家乐,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为×××4719。被告:覃映涛,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为×××694X。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少华诉被告李家乐、覃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亲属已代其偿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陆少华负担。审判员 骆华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梦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