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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监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慕某某诉原审被告延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监字第58号原审原告慕某某诉原审被告延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判决的执行。院 长 蔡松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