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3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世强与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强,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728号原告:王世强,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支路40号。法定代表人:王雨亮。原告王世强诉被告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毅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世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强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1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方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