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复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三乃吾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三乃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263号被告人三乃吾,缅文一年级文化,农民,国籍不明(自报身份)。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三乃吾、狄达翁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三乃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三乃吾以及同案狄达翁、皮皮翁、咪咪奥、登苏木尔于2015年1月21日凌晨在我国云南省瑞丽市接到毒品后乘车欲前往昆明。当日9时许,途经龙陵县勐柳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人赃俱获,当场从三乃吾处查获海洛因1038克,从狄达翁处查获海洛因689克,从登苏木尔、咪咪奥、皮皮翁处查获海洛因共计3114克。上述事实属实。有抓获经过,边防缉毒检查告知笔录,当场盘问检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笔录及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扣押笔录及清单,称量记录,毒品检验报告,证人沙某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皮皮翁、咪咪奥、登苏木尔的供述以及被告人三乃吾、狄达翁的有罪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三乃吾无视我国法律,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三乃吾运输毒品数量大,论罪应判处死刑。但鉴于认罪态度好等具体犯罪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中刑初字第183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三乃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丽华审 判 员 林 江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玉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