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骆超源与赵玉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超源,赵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540号申请执行人:骆超源,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赵玉宁,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关于骆超源申请执行赵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5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