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商初字第0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昆山致浩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昆山宝力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致浩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昆山宝力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2365号原告昆山致浩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国际模具城模具设备区5号楼13室。法定代表人朱广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中华,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宝力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模具路61号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致浩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宝力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小额诉讼)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致浩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致浩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苏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静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