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4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荀金涛与被告赵俊国等民间借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金涛,闫廷菊,赵俊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087号原告荀金涛被告闫廷菊被告赵俊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荀金涛与被告赵俊国、闫廷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俊国、闫廷菊所有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荀金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俊国、闫廷菊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高新区中晟世纪城26号-141号房产(房屋代码:2000232)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柯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