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张记与叶孟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王张记诉被告叶孟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张记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叶孟钢的起诉。审 判 员 魏钰玺代理审判员 杨海会代理审判员 孙菁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聂蒙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