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张记与叶孟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王张记诉被告叶孟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张记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叶孟钢的起诉。审 判 员  魏钰玺代理审判员  杨海会代理审判员  孙菁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聂蒙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