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汪佼,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李某甲。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国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佼、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李某甲××××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由于我们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常为琐事发生矛盾,李某甲对我和儿子的生活也缺乏关心,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诉状上一条都不成立,她讲的都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200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由于夫妻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夫妻之间虽有不和,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应该存在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