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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武化林与王方果、王国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武化林,男,生于1962年7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闫红彬。被告:王方果,男,生于1974年1月9日,汉族,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武钦定,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军,男,生于1965年8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化林诉被告王方果、王国军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化林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化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化林承担。审 判 长  张剑波人民陪审员  赵红伟人民陪审员  卢光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