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4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葛国营、于菊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葛国营,于菊花,葛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430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葛国营。被执行人:于菊花。被执行人:葛荣祥。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葛国营、于菊花、葛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葛国营、于菊花、葛荣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4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光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