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立初字第0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与被告北票北方矿业有限公司、北票市青山铁选厂、孙树军、王建军、苏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北票北方矿业有限公司,北票市青山铁选厂,孙树军,王建军,苏延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立初字第0271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住所地北票市。负责人:鞠庆泉。被告北票北方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孙树军被告北票市青山铁选厂,地址: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彭建奇被告孙树军,男,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为北票北方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王建军,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为北票北方矿业有限公司股东。被告苏延平,男,汉族,1983年11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为北票北方矿业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与被告北票北方矿业有限公司、北票市青山铁选厂、孙树军、王建军、苏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票北方矿业有限公司、北票市青山铁选厂、孙树军、王建军、苏延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撤回对被告北票北方矿业有限公司、北票市青山铁选厂、孙树军、王建军、苏延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玉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