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夏靖与陈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陈江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422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孙洪良、庄丽丽(实习),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江生,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夏靖与被告陈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依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冯 军人民陪审员 郭伟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于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