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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夏靖与陈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陈江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422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孙洪良、庄丽丽(实习),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江生,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夏靖与被告陈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依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冯 军人民陪审员  郭伟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于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