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高翔与被告刘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翔,刘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626号原告:高翔,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满族,住铁岭市银州区长青路常青园一期1栋2单元501室。被告:刘北平,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八一街121号楼2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翔与被告刘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翔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翔负担。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娇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