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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高翔与被告刘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翔,刘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626号原告:高翔,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满族,住铁岭市银州区长青路常青园一期1栋2单元501室。被告:刘北平,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八一街121号楼2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翔与被告刘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翔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翔负担。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娇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