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6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阳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温州晟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温州晟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744号原告李阳,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号*号楼*层。注册号29483720110328。被告温州晟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温州市苍南县宜山镇八岱街***号。注册号330327000199793。原告李阳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温州晟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艾可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