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5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与天津亚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天津亚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5039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兵,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岩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天津亚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牌坊东里16号。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与被告天津亚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6,6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朝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