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商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东海县李埝乡高埝村民委员会与马江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商初字第00191号原告东海县李埝乡高埝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顾小广,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钱涛,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江成(又名马杰),农民。原告东海县李埝乡高埝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江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东海县李埝乡高埝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海县李埝乡高埝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海县李埝乡高埝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马江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东海县李埝乡高埝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