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垦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福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垦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路国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鸿鸽,该公司伊犁分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海林,新疆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福清,男,汉族,1959年7月29日生,第四师六十二团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霍垦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福清所有的位于六十二团霍城大街西段(友好路47号)的门面房及商住楼一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党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尚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