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中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济源市钜峰特殊铸造有限公司、河南新永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源市钜峰特殊铸造有限公司,河南新永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新永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中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济源市钜峰特殊铸造有限公司,住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A9区。法定代表人:吕丽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大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新永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城关镇长华村。法定代表人:徐岳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新永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村。负责人:徐燕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济源市钜峰特殊铸造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永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新永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土地、房产、证券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济源市钜峰特殊铸造有限公司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2012)济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保龙助理审判员 谢高锋助理审判员 都晓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