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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罗策、魏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罗策,魏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90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六一北路328号。负责人张丹,行长。被告罗策,男,汉族,1961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魏雪英,女,汉族,1961年9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凤岗镇。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诉被告罗策、魏雪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两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等值财产,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罗策、魏雪英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心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