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立敏与被执行人霍旭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芯敏,霍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罗芯敏,男,1988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委托代理人王国东,吉林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霍旭明,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孙立敏与被执行人霍旭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霍旭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张士钊培训费3500元。二、被告侯明有、王振国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霍旭明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6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松民一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可以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玉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