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湖北博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博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763号原告湖北博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401号。法定代表人黄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栋(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般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亮。原告湖北博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北博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博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博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博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敬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