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6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漳州市龙品贸易有限公司与漳州市华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6925号原告漳州市龙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信杰,经理。委托代理人洪启裕,系原告职员。被告漳州市华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龙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华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原告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龙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99元,减半收取309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燕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佩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