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邮行初字第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张颖如与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颖如,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昌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邮行初字第0090号原告张颖如。委托代理人洪其秋,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江家桥路21号。法定代表人高小兵,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许善宏,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昌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江都区大桥镇昌勋村。法定代表人张安庆,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许俊,扬州市江都区正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颖如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颖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颖如承担。审 判 员  徐玉荣人民陪审员  葛乃富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利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