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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诉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郴州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诉保字第36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法定代表人张文忠。被申请人郴州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承恩。被申请人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芳竹。被申请人李岳垣,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以被申请人郴州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岳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账户6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明达矿业有限公司、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岳垣的存款6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林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