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芳与刘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刘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00332号原告:刘芳,女,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刘霖,男,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诉被告刘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