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福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筠连县维新镇落箭村福利煤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枝特区福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维新镇落箭村福利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福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泰华大厦)。代表人倪少纯,董事长。被执行人筠连县维新镇落箭村福利煤矿,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维新镇落箭村2组。代表人应国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福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维新镇落箭村福利煤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县维新镇落箭村福利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维新镇落箭村福利煤矿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福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95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友田审判员 周晓兵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俊鹏 来源:百度搜索“”